合同履行担保应订立担保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一、担保合同的内容是怎样的
在人的担保即保证中,担保权是一种债权性的请求权,属债权范围;而在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性的优先受偿权,故也称为担保物权,两者间的效力相差较大。与此相对应,担保义务人的义务在人的担保中,实为一种债务,而于物的担保中则是一种物权负担。
1、保证合同内容: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抵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质押合同内容: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性;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二、合同履行担保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1)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注意以下机构不得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否则,保证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合格证人;
3)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保证人的保证能力进行审查:
1)审查保证人的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以避免其提供的财产小于被保证的范围。
2)审查保证财产的来源,确保该财产是保证人的合法财产。
3)审查保证人对其提供的保证财产是否有独立的处分权限,以降低债权实现的风险。
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1)保证人的义务
保证人对保证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
(2)保证人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可以写明保证人基于主合同产生的抗辩权利,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躲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债务转让必须通知保证人,减低未知风险。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3)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4)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4.保证期限
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5.其他事项
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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