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简易程序中,如何确定定期量刑案件的上诉期限
对于定期量刑案件,定期量刑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的上诉期限应在定期量刑次日起15天内计算。当事人没有定期到庭的,没有理由不到庭的,上诉日期不予计算。但是,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判决前通知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将判决书送达不到庭的当事人。上诉期从送达次日开始
简易程序的特点
首先,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一审程序。简易程序不适用于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其次,简易程序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虽然也有第一审案件,但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第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简易程序不适用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受《刑事诉讼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讯问证人、鉴定人、举证、法庭辩论等程序性规定的限制,大大简化了审判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二款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作出判决书。”本着这种精神,《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正常量刑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的上诉期限从正常量刑的次日起计算。如何正确理解”正常量刑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是正确理解定期量刑制度的核心和关键。首先,定期量刑是开庭的一种方式,当事人依法参与法庭是他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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