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司法局、公证处:
为规范公证行业,促进我市公证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司法部《关于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有关公证处在重点乡镇设立公证办事处问题请示的批复》([93]司公字09号)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杭州市司法局公证改革工作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浙司[2003]205号)文件精神,对我市各公证处设立公证办事处(办证点)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公证办事处(办证点)的设立。凡设立公证办事处(办证点)的公证处,必须有三名以上(含本数)执业公证员。
二、城区各公证处原则上只允许设立一个公证办事处(办证点)。
三、城区各公证处(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设立公证办事处(办证点),统一由市局审批,报省厅备案。
四、其他各县(市)公证处和萧山、余杭区公证处设立公证办事处(办证点),由所属司法局审批,报市局备案;萧山、余杭区公证处需增设公证办事处(办证点)的,需由市局审批,报省厅备案。
五、每个公证办事处(办证点)至少要有两名公证人员,其中一名必须是执业公证员。
六、现有的公证办事处(办证点)一律按本文件规定在二○○三年底前重新进行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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