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刑事责任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17 15:03:02 2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密机关、单位每年应定期对当年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12种严重违规行为之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释义】国家秘密载体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发或装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转送。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和标准销毁国家秘密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销毁。

【案例一】2006年,某部门工作人员白某违规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该信息被临时借调人员柴某下载并转送给境外情报机构。这些信息中有绝密级文件和内部工作文件。柴某的行为构成间谍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白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二】2008年,某部门在更新办公设备时,将一批旧计算机卖给旧货市场,导致计算机内存储的大量内部敏感信息失控。直接责任人张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李某受到通报批评。

【警示】在实际工作中,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导致泄密的常见情况有: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党政机关、涉密单位将涉密载体赠送他人;党政机关、涉密单位重使用、轻销毁,该销毁的不销毁,该集中销毁的分散销毁,甚至有的由个人私自处理,无人监督,不登记审批,导致国家秘密失控。

上述行为造成的危害主要有:

1、给境内外敌对势力窃密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

2、极易造成国家秘密在较大范围内泄露。

3、私自销毁达不到专业销毁标准,可能无法消除涉密载体(特别是磁介质)中存储的涉密信息,导致国家秘密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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