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二、股东提出临时议案必须符合法定要求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的股份;
2.临时议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和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应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持有无记名股票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给公司保存,避免股票临时转移致使竞选董事或者监事的人操纵股东大会。
五、怎样才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一般决议需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由此可推出,股东大会出席人,需合计持有过半数表决权的才可以
以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议题和决议事项都由大股东确定好了,小股东只能被动进行表决,不利于保护小股东利益,现在新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临时提案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了这样的规定,小股东面对大股东的议题和决议事项便有了应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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