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
时间:2023-04-30 17:01:43 3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警察讯问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教育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既不能隐瞒,也不能无中生有,或者避重就轻。为了使侦查人员集中精力查明案情,维护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本条又规定,侦查人员讯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疑人有拒绝回答的权利。所谓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是指与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情节、证据等没有任何牵连关系的问题。但犯罪嫌疑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回答侦查人员的正常提问。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二、如何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保障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自愿的前提下认罪认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规则》第267条和第268条对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帮助权作出规定。除此之外,《规则》还从权利告知、听取意见等方面对检察机关的责任作出了细化规定。

第一,关于权利告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是其充分了解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关于听取意见。《规则》对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意见的具体事项予以规定,主要包括:一是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是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是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听取意见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控辩双方就认罪认罚情况以及处罚建议进行沟通协商的过程,检察院听取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关于不采纳意见说明理由。司法实践中,常会出现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后,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能采纳的情形。对此,《规则》第269条第3款规定,检察院不采纳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所提意见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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