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义上,我们通常会根据财产获得的时间段,将其划分为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两类。
婚前所获得的财产,自然相应地被认定为个人财产;
而婚后所得之财,便理所当然地归属为共同财产范畴了。
此外,若有一方由于遭受人身伤害而获取到的赔偿金或者补偿款,或是遗嘱或者赠予合同明确指定仅供一方使用的财产,以及仅仅服务于一方的生活必需品等,均视作个人财产。
值得一提的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这些财产,明确地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在婚前所拥有的财产;
(二)一方在遭受人身伤害后得到的赔偿金或者补偿款;
(三)遗嘱或者赠予合同中明文确定仅专属一方的财产;
(四)专供一方使用的生活必需品;
(五)其他应当归于一方所有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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