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即,如果在租赁协议中已经约定,或者根据其他条件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判断,租赁期届满时出租人会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那么该项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这里的远低于指小于等于25%。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这里的大部分掌握在租赁期占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以上(含75%,下同)。
需要注意的是,这条标准强调的是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寿命的比例,而非租赁期占该项资产全部可使用年限的比例。如果租赁资产是旧资产,在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资产自全新时起算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时,则这条判断标准不适用,不能使用这条标准确定租赁的分类。
例:一项资产的总使用年限为10年,已经使用8年,现在尚可使用年限为2年,租赁期为2年,如果按融资租赁的判断标准来看,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100%,已经超过了90%,但它是属于旧资产,不属于融资租赁。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这里的几乎相当于掌握在90%(含90%)以上。
例: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00万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95万元,计算现耿的比例为95%,则可以判定为这项租赁为融资租赁。
前面2、3、4三个判断标准都给了具体的比例。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这条标准是指租赁资产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资产型号、规格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专门购买或建造的,具有专购、专用性质。这些租赁资产如果不作较大的重新改制,其他企业通常难以使用。这种情况下,该项租赁也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一、融资租赁的特征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1、租赁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2、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租赁物,对该租赁物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3、出租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租赁物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4、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租赁物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5、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租赁物有留购和退租两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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