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确认的5个条件为: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关于未实现融资租赁收益的确认
《准则》第十八条指出,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由于本文第三部分所述原因,笔者先将第十八条修改如下文: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显然,这里讲的现值就是以租赁内含利率为折现率所计算的现值。而租赁内含利率又是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为现值、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为各期现金流量、按年金现值及复利现值的计算公式倒挤出来的。因此,第十八条的内容也可按下文进行陈述: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之和与租赁资产公允值与初始费用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将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修改后的条文与原条文相比,既体现了对《准则》前文相关内容的继承、避免了重复,也更容易理解和接受,有助于初学者迅速掌握租赁日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九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第七百四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全文8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