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无效
经分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旷工不是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没有关于旷工的规定和说明。《公务员法》第83条只是分散了这一点:“如果你缺勤或因公外出,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在连续15天或一年中超过30天的假期结束后,你不回来。”《行政机关处罚公务员条例》第十九条:“如果您缺勤或因公外出,无正当理由在休假期满后不返回,造成不良影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条规定:“员工经常无正当理由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撤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取代,国务院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了该条例,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程序在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中制定旷工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旷工名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为避免员工长时间缺勤,用人单位认为自己自动解除劳动合同,屡遭起诉、败诉的尴尬局面,根据《劳动法》第4条,给出以下提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1用人单位应当将旷工规定写入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致,严格按照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三个步骤:①在员工大会或全体员工上进行讨论,②提出计划和意见,以及③与工会或员工代表平等协商
2。以多种形式宣传规章制度:①在公司网站上发布;②白板张贴;③分发员工手册;④训练⑤考试;⑥循环⑦电子邮件通知
3。由于各种可能的原因,如果员工旷工或长期旷工,雇主应及时发送监督提醒函,告知其旷工可能造成的后果。如果员工仍未能返回且超过监督和提醒函中规定的合理期限,则可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缺勤规定,通过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如果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无法送达,或者员工拒绝或拒绝签署终止劳动合同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向企业所在街道、街道居委会、社会稳定办公室等提出劳动争议申诉,劳动监察大队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其完成辞职手续,并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