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必然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1、如果协议中虽然没有约定,但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也接受的,视为双方达成了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并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2、如果双方既没有约定,用人单位也没有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此时该协议也不是必然无效,应当区分协议的效力与履行。
(1)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充协议。
(2)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履行补偿义务,应视为双方解除了该协议,劳动者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3)如果劳动者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补偿金,具体的支付标准由双方协商或者是经过司法机关确定。
一、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有效力
《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你者都有义务履行协议义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放弃要求劳动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明示。如果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明示,而劳动者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足额支付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或未实际支付,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不遵守竞业限制义务。
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如何应对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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