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合伙公司的特征有:
1.生命有限,合伙公司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
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
3.相互代理,合伙公司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5.利益共享,合伙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一、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是怎样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二、合伙公司财务如何监管
合伙公司财务的监管方式有:
1、合伙人行使查阅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监管公司财务;
2、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3、其他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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