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判定与他人同居证据
在法律法规层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系指向已婚之人士与其婚外异性,既非夫妻关系又未以合法婚姻姿态相称,且保持长期、稳定地共同居住于某特定环境中所呈现出的状况。
对于此类情况,我们通常可采用以下策略进行调查取证:首先,可以积极寻访行为发生地周边的公众,以此获取证人们就行为主体间共同生活的详细证词,如两者曾经在公开场合下以“老公老婆”互相称呼,并以夫妻名义展开各类社交活动等等。
其次,可以尝试联系房屋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商,以确定是否存在双方共同居住的事实,举例来说,例如是否曾以夫妻名义购买或租住相关住房,以及支付并承担相应的物业及水电费用等细节问题。
再者,通过查阅伴侣的电子邮件、短信息、微信、QQ等通讯录历史记录,可一窥是否存在共同居住的可能。
此外,搜集伴侣及其第三者针对共同生活事实所做出的口头承认的书面文件也是可行的证据来源,诸如QQ或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短信文稿、电子或纸质书信等多种文字资料皆可提供参考价值。
当伴侣与第三者育有子女时,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签署或小孩出生医学证明明确记载双方法定父母身份的,亦可视为有力的证据支持。
需注意的是,单凭任何一种间接性证据往往并不足以构成充分的证据链条,因而我们应将所有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准确地证实同居的真实性。
同时,对于那些容易被损毁、修改或是不易留下痕迹的证据,应当尽快进行有关保全措施,做出永久性的保存。
例如,那些电子版本、手机短信之类容易被删除或修改的证据,在一经获得后便应立即寻求公证部门的协助,确保即使在日后被伪造或篡改时,仍能为我们提供充分的证明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同居要承担对方债务吗
在两人同居生活阶段,产生的负债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
夫妻彼此之间理当为了满足同居生活之实际需要而承担相应的负债。
在此提醒各位读者朋友们,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若夫妻一方其个人名义所欠下的款项超越了家庭常规生活需求范畴,那么此类债款并不属于夫妻间共有的债务范畴;然而如果债权人能提供有力证据证实这些债务已经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开展业务活动或是受到了夫妻共同心愿的推动和指引的话,那么这类债务便可以归属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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