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标准和目录解析
时间:2023-07-05 01:30:05 25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镇人民政府,区各部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工作,现将扬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财政厅于印发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21年全省联动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包括: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含乘用车和客车)、机动车保险服务等八个项目(登录江苏政府采购网“省级协议供货”栏目查询);我区定点采购包括:空调、办公家具、公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务、公车维修服务等六个项目(另行发文通知)。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限额标准统一为100万元(不含)。

二、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外,货物和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含),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含);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网上商城采购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需求或者通过其他采购方式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采购人可按照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人要保存不能满足需求、价格更低或服务更优的证明材料(网上商城截图等)。

四、我区不设立部门集中采购。

五、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可否仲裁

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不属于行政纠纷,并且有约定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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