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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2020-07-26 394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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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遵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要求,我省对《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冀财采〔2011〕32号,以下简称《目录》)的品目编号做出调整,同时参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预算单位2013-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目录》中的部分内容做出了以下变更:一是为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补充明确了环保、节能及新能源产品进入目录;二是为落实省政府“双减双提”要求,提高了货物、工程、服务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三是为提高服务水平,方便采购单位小额项目采购,明确了集中采购中部分常用品目的资金监管起点;四是增加了社会公共服务内容。依据《目录》有关规定,现予印发,自2013年11月1日执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通知》(冀财采〔2011〕32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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