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0:12 1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沟通,并请做好总结工作。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管理的试行意见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和承发包机制的不断完善,上海建筑行业的劳务作业和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务作业和用工模式已经打破,市场化的劳务作业和用工模式已初步形成。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劳务交易管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劳务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劳务交易市场),现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目标

(一)劳务交易要规范。在本市范围内,各种工程项目的劳务分包交易应当到工程所在地劳务交易市场登记。建筑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在分包合同签定后7日内,持分包合同到工程所在地劳务交易市场登记。劳务交易未在劳务交易市场内办理相关手续的,该工程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质量核验申报手续。

(二)劳务企业有资质。本市鼓励设立劳务分包企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严禁个人承揽劳务分包工程业务。

(三)劳务人员持有就业证。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劳务作业人员(以下简称劳务作业人员),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应取得由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二、基本原则

(一)分步推进的原则。劳务交易市场先在部分区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及时在全市进行试行。

(二)减少成本的原则。劳务交易市场应吸取本市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的经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条件,在不另行成立新的机构、不增设新的场地、不增加新的人员情况下,在现有的交易中心内增加劳务交易类别,即由各区县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在区交易分中心设立办事窗口,将劳务交易纳入统一的市场管理并减少运作成本。

(三)资源共享的原则。劳务交易市场的相关信息应在市与区、区与区之间实现联网互通,各类资源和信息共享共用,实现网络化办公。

三、实施主体及其职责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劳务交易市场的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工程资质和资格管理办公室接受委托,负责本市劳务交易市场的具体管理工作,对劳务交易市场进行业务指导,对劳务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执法,协调处理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为本市建筑劳务交易各方和进驻市场的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场所等服务,并对进驻市场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各区县资质资格管理部门在劳务交易市场内,负责设置劳务交易管理窗口,受理该区范围内的工程劳务交易登记和其它相关劳务管理事项。

四、服务内容

(一)受理建筑劳务交易合同登记。建筑劳务交易合同应当在劳务交易市场窗口内进行登记,工作人员及时将数据录入,管理部门和各市场主体可以随时进行查阅。

(二)提供信息服务。为建筑劳务供需双方提供劳务来源和需求信息。

(三)组织劳务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服务。为劳务作业人员和劳务企业提供上岗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建筑劳务企业主体资格审查、劳务作业人员《就业证》的发放与审查。

(五)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协调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纠纷。

(六)代收外省市劳务人员综合保险费。

五、实施步骤

(一)2004年5月1日起在浦东新区、黄浦区、卢湾区、长宁区、松江区进行试点,及时总结经验;

(二)2004年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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