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损害商业信誉罪吗
时间:2023-05-01 11:32:27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损害商业信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的行为与正常的舆论监督的界限就是媒体在报道中有没有故意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

国外没有损害商业信誉罪一说。例如,在美国没有中国这类的“损害商业信誉”的刑事罪名,因为其有宪法第一修正案即保障言论新闻自由,确保记者不会受到这类的刑事追究。美国记者因调查报道受到民事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仅限于擅自入侵、违反合约、进入电子邮件系统或非法窃听这些罪名。

美国经典案例《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媒体即因部分事实出入而最终被无罪。

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TheirRising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径,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

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但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

L.B.沙利文(L.B.S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刊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

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

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和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都判决沙利文胜诉。1964年3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

最高法院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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