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犯本罪的,具体量刑标准如下: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损害商业信誉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员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案追诉:
(1)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2、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3、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4、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形。
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5、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使用卑劣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多次在公开场合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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