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无论是侵害事故的伤残鉴定,还是工伤事故的伤残鉴定都是需要员工康复之后进行的,所以骨折愈合是依然是可以进行鉴定的。
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标准是:
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级伤残:社交困难,不能独立工作,需要随时有人照看;
三级伤残:社交困难,生活不能完全独立,需要有人照看;
四级伤残:社交受限,活动、工作范围受限制;
五级伤残:交往、工作、生活能力等部分受限;
六级伤残:活动能力降低,生活中有些受限制;
七级伤残:暂时活动不受限制,但长期活动必定受到一定限制,工作时间大量减少;
八级伤残:工作连续性不强,社交受限制、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九级伤残:工作能力下降,生活大部分被限制;
十级伤残:生活部分受限,工作能力有所下降。
二、伤残鉴定流程怎么走
(一)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三)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四)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五)评定书。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六)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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