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2001)江中法民终字第130号
系上诉人的女儿。
上诉人甄永生因遗嘱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开平市人民法院(2000)开法民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座落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463号楼房,是甄龙泮在解放前购置的,该楼房建筑基地、使用土地均是96.67㎡,总建筑面积348.45㎡。1951年期间,此楼房一、三、四楼因私房改造而被广州市房管部门接管经租。1998年1月21日,甄龙泮委托上诉人甄永生代办落实产权事宜,以及全部房产的出租、买卖、维修、翻建、扩建、改建、加建等一切事宜,委托期限至委托人通知终止委托之日止。1999年6月广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政策将该楼的一、三、四楼的产权全部退给甄龙泮。2000年3月31日上诉人甄永生将该楼房出卖给原审被告甄苇莉,并在广州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和领取了房产地证。同年4月12日,甄龙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办理公证书,终止对上诉人甄永生的授权委托,重新委托授权被上诉人甄永顺全权办理该楼房的出租、买卖、维修、翻建、扩建、加建、拆迁、租赁纠纷,诉讼等一切事宜。为此,双方对该楼房的处理产生纠纷。同年6月5日,被上诉人甄永顺以甄龙泮的名义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责令上诉人甄永生交回该楼房产权及使用权给甄龙泮。在诉讼期间,甄龙泮因病于同年8月11日死亡。同年九月、十月,甄龙泮之子甄匡、女儿甄逸仪、甄逸斐,孙子甄伟均、孙女甄宏均对甄龙泮份额以外部分遗产(房屋的一半)自愿放弃继承权,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另查明,2000年4月12日,甄龙泮立下遗嘱;我名下所拥有的广州市人民路463号(原丰宁路195号)房产份额。在我万年之后,由我亲侄儿甄永顺继承。该遗嘱书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处予以公证。
案经原审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是父女关系,且被告甄苇莉尚在校读书,被告甄永生将该楼房产权转为其女儿甄苇莉所有,既没有征得甄龙泮以及甄龙龙泮的全体家属同意,也没有充分的付款证据证明售给甄苇莉。两被告的行为显属恶意串通侵害了该房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应视为无效,应承担民事责任。现原告起诉请求有理,应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一、被告甄永生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463号楼房产权转归给被告甄苇莉所有无效;二、被告甄苇莉应将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463号楼房所有权返还给原告甄永顺所有,并与原告甄永顺办理该房产权转户手续,被告甄永生负办理楼房产权转户连带责任。楼房产权转户一切费用由两被告负责交纳。上述判决,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执行完毕。本案诉讼费4050元,由被告甄永生、甄苇莉负责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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