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代课教师,若符合条件,则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原民办代课教师,若符合条件,则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工作年限总计余数为1学期的,按1年计算。工作年限根据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核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以后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动态调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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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您提到的原民办代课老师教龄补助政策,我们进行了调查和核实。根据我们所知,教龄补助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政策已出,且已明确从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发放教龄补助。但是,由于各县财政正在核定各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情况,导致各县的具体政策还没出台。因此,教龄补助的发放需待各县政策确定后方可执行。如有疑问,建议您联系市教育局人事科了解具体情况。谢谢!
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政策的相关内容如下:教龄补助费用由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已明确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发放。但由于各县财政正在核定各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情况,导致各县的具体政策还没出台。因此,教龄补助的发放需待各县政策确定后方可执行。如有疑问,建议联系市教育局人事科了解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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