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仲裁有效期限尚未确定
时间:2023-07-15 14:53:07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未签劳动合同仲裁有效期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具体规定是:

1、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申请仲裁不受本条规定的仲裁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可以吗

员工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提起劳动仲裁是可以的,需要在法定的劳动仲裁时间内提出。

《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仲裁时间为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8号、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文解释,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那么,又怎样理解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呢?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部发[1994]257号)的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表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如何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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