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提起再审的裁定怎样纠正
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终审裁定进行再审时,依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原裁定有错误的,应该撤销该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哪些判决和裁定不可以申请再审
1、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不可以申请再审。但是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中,如果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据民诉法第16章规定的程序,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许申请再审。但是有四种类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和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四种类型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4、通过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请再审。
4、对再审判决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审,司法实践中一般区分二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再审维持原审判决,一般情况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审申请。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原审法院作出的,则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另一种情况是再审改判,不服改判结果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是,如果再审判决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就没有了再审的机会。
三、民事裁定适用范围
(一)不予受理。这是指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及其他规定,对当事人不条例起诉条件的起诉和属于不予受理的起诉,所作出的裁定。这种裁定由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后7天内作出。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如果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应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异议成立后,则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驳回起诉。这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经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原告又坚持起诉,法院立案后,经进一步审查,再次确认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作出的裁定。这种裁定的意义在于否定当事人在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还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发生新的法律事实致使原告起诉的根据丧失,原告未撤诉的,法院也应裁定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应急措施,它不属于实体问题而属于程序方面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所以应以裁定形式作出。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搞通诉。原告起诉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要求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一般来说,经法院审查后,只要合法,都应该允许。允许不允许决定着诉讼程序的终结或继续进行,所以法院应作出裁定。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出现了法律规定的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情形,法院就应作出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程序的裁定。待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还应作出恢复诉讼程序的裁定。法院组成合议庭对终审裁定进行再审时,依据实际的情况作出判决,如果原裁定有错误的,应该撤销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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