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委托人明确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他人代替委托人签署的合同有效性方面,有以下三种不同可能性:
1.如果行为主体未取得被代理人的明确许可,但在合同签订当时,相对方有合理依据去推定行为主体享有代理权限,那么这种代理行为应视为有效。
2.若行为主体在未获得被代理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被代理人签署合同,并且未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则此份合同对被代理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同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也应由实际实施这一行为的行为主体自行承担。
3.然而,如若行为主体在未经被代理人明确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但是最终得到了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则这份合同对被代理人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并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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