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双方均有离婚意向且达成共识,那么便能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需签订规范严谨的书面离婚协议,然后亲自前往当地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申请。
自婚姻登记处在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历经30日期间内,任意一方如对离婚持有异议或是不愿离婚的,皆可主动向婚姻登记部门撤回该笔离婚申请。
在此之后,也就是自上一条所述期限届满之后的第30天起,双方法定代表人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发放离婚证明书;
如有一方未履行此程序,其行为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无更多法律效力产生。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