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该条规定了两项法律代表权,即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东,,船长和船东有权代表船上财产的所有人签署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变更
救助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双方同意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
1。本合同是在不正当或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的,合同条款明显不公平
2。本合同项下支付的救助费用明显高于或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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