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
(二)在维护国家利益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
员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三)项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病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病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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