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时间:2023-05-05 16:43:47 3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问:我公司收到客户退回的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超过90天,而客户在90天内并未拿去认证抵扣,我的问题是:

1、这张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开红字发票冲销?

2、如果不能开红字发票冲销这笔销售,客户并未支付这笔货款,现在货、票全部退回,交易不存在了,我们的税款多交了,那是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018号)文件的规定,超过90天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的通知》文件的规定:

“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超过认证期限而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也就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贵公司的情况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退还或留抵下期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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