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公务员工作调动迁移
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含系统内调
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从社会上非在职人员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含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
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2、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
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新生,可以办理户口迁移。外省新生可根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
理户口迁移。对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学生,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暂住人口实行登记管理。
学生毕业后,凭设区市以上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
迁移手续。
国家承认学历的非普通院校毕业生落户,凭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的录聘用手续(或核准的劳动合
同)、接收单位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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