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逾期交付房屋的定义为:当超过预定的交付日期之后,仍未能履行交付义务时,即可视为逾期交付房屋。在此情况下,逾期交付房屋可分为两种类型:正常逾期交付和非正常逾期交付。
其中,正常逾期交付通常源于工程进度延迟或相关政府审批程序及市政配套设施的滞后;而非正常逾期交付则可能由出卖人的经济状况不佳以及相关政府审批程序存在违规行为所导致。若在经过多次催促后,出卖人仍然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交付工作,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