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一、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变更的效力,是指合同变更对于当事人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关系的基础上,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变更的实质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发生变更以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作出履行,任何一方违反变更后的合同内容都将构成违约,应当就此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无向前的溯及力,合同的变更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在当事人协议变更时,如果合同的变更会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双方就应损失的处理作出约定,并载入变更后的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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