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在起诉书中,哪些情形可以使用化名
1、检察院提起公诉时,需要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人进行保护的,应当在起诉书中使用化名,并且向法院提交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的化名名单。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七十九条、第三百五十八条
二、刑事起诉书如何制作
刑事起诉书主要由五部分构成:
1、提起刑事起诉书的人民检察院,以及案号和编号等。
2、被告人的详细资料,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的犯罪,应当写明犯罪期间在何单位任何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等。
辩护人的基本资料,姓名、单位、通信地址等。
3、对犯罪事实的详细解释,其中有关犯罪事实必须写清的内容有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目的(动机)、经过、后果等要素。要注意前后事实、时间之间的一致性,注意保护被害人名誉。叙述犯罪事实,要针对案件特点,详细得当,主次分明。
4、文章尾部主要写上诉的人民法院,以及起诉的检察员和刑事起诉书的写作时间。
5、刑事起诉书附项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的,包括被告人羁押的场所、卷宗册数、赃物证物及其具体明细单证。刑事起诉书以案件为单位拟稿打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抄送公安机关一份;通过法院送达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辩护人每人一份;附入检察卷宗一份,附入检察院内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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