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如因一方违反婚姻忠实义务(例如重婚或者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等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利向对方索取相应的赔偿。
在此种情况中,所谓的“小三”(泛指那些与已有婚姻关系的另一半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其行为在某些情境之下有可能被视为对婚姻忠实义务的违反,从而使得原配配偶得以基于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是,关于赔偿金额的裁决及支付条件,则需要考虑若干复杂且多变的因素,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实际受到的伤害程度、地方司法实践的取向以及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各种因素等等。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会对上述所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估和考量,以决定是否支持赔偿请求以及具体的赔偿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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