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能否对小三提出精神损失赔偿?
时间:2023-07-18 09:22:55 11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原配不能起诉小三要精神损失费。按我国的当前法律规定,虽然婚外情是对我国法律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挑战,但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难以起诉“小三”。承担婚姻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有下面两种情形的可以起诉婚外第三者:

1、婚外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还与之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或者领取结婚证的,那么可以婚姻当事人重婚罪的名义起诉;

2、如果夫妻一方为婚外第三者花了大量的钱,赠与了大量的财物,那么可以起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除此之外,其他情况一般不能起诉婚外第三者。如果婚姻当事人因配偶婚外情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婚外情配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民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夫妻双方均有规定过错情形的,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失费可以要求吗

对于普通的财产损失一般情形下不能要求精神损失费,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情形主要如下:

1、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其他人格权利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如宣扬别人婚恋生活,在新婚夫妻房间安装监视设备,私自拆开他人信件了解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

3、公民去世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使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的,死者的近亲属也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4、监护权受到侵害引起精神损害,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精神损害。

5、特定纪念物品遭受灭失或毁损引起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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