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登记制度,明晰土地产权,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土地证书检验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注册登记取得土地单位和个人(不含住房制度改革取得土地证书的个人),均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进行土地证书检验。
二、本市市区内地土地证书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它用地土地证书检验,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受理;县(市)的土地证书检验,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未办理土地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前款规定的受理权限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土地登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补办土地登记并同进进行检验。
三、单位申请土地证书检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土地证书检验的,应当出具土地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土地证书检验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到2004年8月19日止。
五、未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土地证书检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和《哈尔滨市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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