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哈尔滨市城市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加快城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问题,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和“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不断完善救助政策,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协调救助行动,逐步建立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人员)为基础,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用水、供暖、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社会互助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努力提高城市低收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范围和原则
基本救助对象为城市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联动尽责,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二)坚持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相结合。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地确定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政策救助。
(三)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生产、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低收入家庭成员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帮助扶持低收入家庭摆脱贫困。
(四)坚持社会救助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社会发展,以困难群众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救助政策,增加救助项目,丰富救助内容。
三、项目及分工
(一)专项救助
1.基本生活救助。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市低保人员基本生活实施救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补差额,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责任单位:市民政局、财政局。
2.医疗救助。制定和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规定;指定市级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制定定点医院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做好医疗救助监督审计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
3.就学救助。实施《哈尔滨市义务教育贫困学生助学金征集与使用管理办法》,根据贫困生助学金筹集情况,适当减免城市低保人员家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杂费、课本费等相关费用,并给予低保人员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生适当数额的生活补助费;开展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职工家庭子女教育阶段的救助活动;针对城市低保人员家庭和特困家庭子女的“希望工程”活动;开展城市孤困儿童的救助活动;落实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接受中高等教育、培训的资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4.住房救助。实施《哈尔滨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为符合廉租户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解决住房问题。责任单位:市房产住宅局。
5.就业救助。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免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免收再就业中介服务费和培训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在安置申请享受和已享受城市低保人员就业方面工作的衔接,优先为低保人员提供职业介绍、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已实现就业和再就业的低保人员家庭,延发三个月低保金。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6.生活用水救助。落实关于城市低保人员家庭供水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哈供排水集团。
7.家庭供暖救助。制定和实施集中供暖的城市低保人员家庭生活供暖方面的优惠政策;落实保障办法中关于“在采暖期内,非集中供暖家庭按户每月加发20%低保金”的规定。责任单位:市供热办、民政局、财政局。
8.法律救助。组织开展为城市低保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刑事辩护、民事代理和行政代理等项免费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社会互助
1.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及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活动,着重开展社会捐助、扶贫济困和“一帮一”结对子救助活动。
2.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享受城市低保并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再就业优惠证》在优惠期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等有关收费,落实其他优惠政策。
3.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开展针对城市低保人员的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4.市残联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残疾人提供优惠政策咨询和服务。
四、保证措施
(一)建立社会救助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筹备,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负责人联席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主要内容是研究部署工作,对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
(二)加强督导检查。由联席会议责成有关部门深入区、县(市)检查、督导救助工作开展和救助政策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严格考核。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和区、县(市)的社会救助工作进行考核,对救助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
五、组织机构
成立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民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教育局、房产住宅局、司法局、工商局、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地税局、供热办,哈供排水集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统一领导和协调有关部门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市民政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负责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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