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为加强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收缴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就实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1997年2月1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的下列有关费用实行统一收取:
(一)土地出让金;
(二)设施补偿费;
(三)综合开发收益;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给、排水配套费);
(六)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
(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八)供水设施补助费;
(九)水利建设附加费。
二、统一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城市建设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负责日常工作。
三、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标准,依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四、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程序:
(一)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单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交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到收费办交纳土地出让金;
(二)通过招标或拍卖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的单位,持中标通知书到收费办交纳土地出让金、设施补偿费、综合开发收益;
(三)在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审批收费通知单和图纸,到收费办交纳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区低压煤气管网建设费、供水设施补助费、水利建设附加费;
(四)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可采取先缴后退的办法,待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凭市人防、墙改部门有关文件,申请退还防空地下室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
五、收取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由收费办统一测算、分类立项、分立帐户、一次征收。
六、未按本通知规定交纳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通知书》等审批手续;土地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等审批手续;综合开发部门不予办理综合开发任务书;市政部门和供气单位不予办理给水、排水、燃气等施工审批手续。
七、收取的城市建设有关费用,要科学测算,严格把关,堵塞漏洞,足额收取。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均不减免。
八、收取的城市建设有关费用,均执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用于按有关规定安排的建设项目。
九、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用于城市建设,专款专用。
十、本通知施行后,原收费部门、单位应当将本通知所列城市建设有关费用历年欠缴明细帐于1997年2月15日前转交收费办,由收费办负责追缴。原收费部门、单位不得自行追缴历年欠费。
十一、本通知未列入的其它城市建设有关费用,仍按原办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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