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的情形
时间:2023-06-11 16:24:50 29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结果加重的情形

1.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

2.故意伤害(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

3.强奸(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害妇女重伤或者(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非法拘禁(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5.拐卖妇女、儿童(故意或者过失)致使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重伤或者(过失)致使其死亡;

6.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过失)致人死亡,虐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杀的;

7.抢劫(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8.非法行医(过失)致使就诊人死亡;

9.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致使被害人自杀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严重;抢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夺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上情形,不再认定为抢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

二、什么是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行为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发生了严重的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如,中国刑法中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三、结果加重犯的条件

对于结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论中有广义说和狭义说。广义说认为,因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故意或过失地造成了加重结果时,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别规定,就可以视为结果加重犯。按照此说,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过失。狭义说认为: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按照此说,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须有三个条件:

(1)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对加重结果无故意。

(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可能预见。大多数学者赞成狭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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