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和加重情节的区别如下:
一、构成要件。除四个方面的任何要素外,犯罪主体的身份、犯罪手段、时间、地点、犯罪目的和动机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处罚,因此严重情节不具体,加重结果具体;
二、犯罪数量:
1、情节加重犯的罪数情节加重犯可能是实质性的犯罪,也可能是牵连犯、连续犯等都可以作为情节加重犯的论处;
2、结果加重犯罪犯罪数量是实质性的犯罪。对于结果加重犯,基本犯罪只有一个,不能是几个;
三、相对情况不同。与情节加重犯相比,情节减轻犯是情节减轻犯,我国刑法规定作为情节减轻犯。结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结果减轻犯,我国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
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
绑架罪有结果加重犯。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致使被绑架人死亡。限于绑架行为本身过失导致被绑架人死亡,并要求绑架行为与死亡之间具有直接性因果关系。绑架犯的结果加重罪的认定内容如下:
1、致使被绑架人死亡
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是绑架人的绑架行为与被绑架人的死亡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对该死亡主观上至少有过失的罪过,如果被绑架人的死亡与绑架行为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死亡对于行为人而言是意外事件;
2、杀害被绑架人
杀害被绑架人是在绑架过程中故意杀死被害人的情形,该杀害行为本质上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在这里,没有单独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是被主要行为——绑架行为所包含,作为绑架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理论上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包容犯。既然故意杀人行为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那么故意伤害被绑架人的行为显然也是可以被绑架罪所包容,而不单独定罪的;
3、绑架犯罪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绑架罪的主体要件为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绑架罪具有主观方面的故意;
3、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4、绑架罪的客观方面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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