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司法管辖后如何处理财产保全
时间:2023-05-07 09:44:54 3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决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任何单位不得在财产保全期内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自行解除,其上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决定解除的除外,对于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通常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种是在移送法院时解除财产保全,在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重新裁定财产保全;二是移送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移送法院的法律文书、移送书以及移送法院的相应法律文书,办理解除保全手续。这两种方法在实践中都有许多缺点:前者会导致被申请人转让保留的财产。被申请人利用转让法院与被转让法院之间的时差办理转让手续,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让被保全的财产,直接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后者可能导致未能实施解除保护措施。解除财产保全需要有关部门的协助。如果保全庭的裁定与解除保全庭的裁定不一致,相关部门拒绝办理解除程序,财产保全移送司法管辖后,会损害申请保全人的利益。

财产保全的困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法院决定接管财产后保全措施,在财产保全期间,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但作出保全决定的法院应当自行解除,并由上级法院决定解除的除外。根据这项规定,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一般而言,撤销财产保全也应以裁定的形式进行。这意味着在民商事诉讼财产保全程序中,可以采用“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相一致”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上级法院可以解除下级法院的财产保全措施,这有利于防止法院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被其他机关和法院解除,使保全措施流于形式。在民商事审判中,由于管辖权的移交涉及案件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流转,如果移交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并将财产保全裁定等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法院裁定保全财产与法院裁定解除保全一致”的规定,将使被移送的法院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时陷入两难境地。银行、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和其他机构将以法院保全财产的裁定与法院解除保全的裁定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保全手续,而转移财产的法院一般会因为案件已经转移而予以转移,拒绝裁定撤销财产保全。如果移送法院和移送法院属于不同的行政区域,且没有共同的上级法院,移送法院不能向上级法院报告决定终止财产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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