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对破产企业的职工权益的保护有以下的依据:
1、《企业破产法》第6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的责任;
2、第8条,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第48条,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第59条,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5、第82条,重整计划草案职工的分组表决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人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6、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人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7、第113条,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8、第125条,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9、第130条,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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