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工伤的原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基于保护劳动者的出发点,视同工伤的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也就是说,上班期间突发疾病不能视为工伤,劳动者可以通过请病假临时就医,只有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视为工伤。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由于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伤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大致分为两种
(1)一般工伤:是劳动者发生在工作期间且与进行工作有关事务时产生的人身损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视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有此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必须要“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才能视为工伤。此条还规定有两种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2、
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不属于工伤,因为工伤必须是在工作时,由于工作原因而产生的伤害。判断是否为工伤的标准为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伤害或者是否在前往工作场所的过程当中受到了伤害。如果在上下班的时间段受到了伤害,也会被判断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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