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复议期间会不会需要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可能会需要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因此如果需要强制执行的,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如果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的时长
一般情况下,申请复议的法定期限为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三、行政复议受理的事项
以下事项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n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n(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n(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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