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安置后未上岗的补偿政策
时间:2023-06-30 22:33:42 1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退役军人安置未上岗的补偿条例如下:非个人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下发的法律条例,当地政府要按照不低于该单位同工龄职工的平均工资的80%,来发放补助费用。且还需要为退役士兵缴纳与同工龄职工的一切的保险费用,并且还需要妥善解决待安置期间的养老的相关事宜。

如何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

首先,要做好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宣传工作,对法律作权威、科学解读,使工作人员、退役军人、军属等深刻理解领会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精神,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其次,要做好策划,落实普法责任制,发挥媒体矩阵的优势,形成合力,全方位、多角度深入广泛开展宣传活动。比如,通过巡回讲解法条精神、答疑解惑、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向群众进行宣传,将法律规定及时传达到人民群众中去。确立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四梁八柱”,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化解退役军人工作中各类矛盾及风险的根本途径,有利于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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