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者筹备者对其使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特殊标志,需要保护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应当填写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
(1)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公益活动的文件;
(2)准许他人使用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3)特殊标志图样5份,黑白墨稿1份;
(4)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附代理人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全文22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