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请求宣告其无效:
(1)同已在先申请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已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或者已获得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已在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或者已依法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近似的;
(4)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在特殊标志公告刊登之日起至其有效期满的期间,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请求宣告特殊标志无效。
[法律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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