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1.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2.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3.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4.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
特殊标志的申请人是应是举办社会公益活动的组织者或筹备者。申请人有权利对其名称及缩写、徽记、吉祥物等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特殊标志登记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交送代理委托书一份,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和权限。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四条,含有下列内容的文字、图形组成的特殊标志,不予登记:
(一)有损于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尊严或者形象的;
(二)有害于社会善良习俗和公共秩序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不利于民族团结的;
(四)缺乏显著性,不便于识别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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