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夫君不加征询妻子的意见,私自将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赠予他人(特别是婚外第三者)的这一行为,无疑构成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并且严重违反了社会的公共道德规范,故此,这种赠予行动本应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理当立即撤销并全数予以退还。
值得强调的是,这类财物若是在两人婚后购置得来的,其性质就转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而非单独属于夫君一人所有;
在此前提之下,夫君若将这些财产赠送给了他方,自然就是对妻子的共有权利的侵扰和侵犯。
因此,若妻子对此事有所觉察或有所疑虑,理所当然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拿回这份财产;
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以及相应程序,这份财产将会被回收,并返还给原属夫妻双方的共同所有人——妻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铲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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