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归还丈夫赠与其的房子
妻子能要求第三者归还丈夫赠与其的房子,但该房屋为丈夫个人财产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取得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且第三者受赠房产不得认定为善意取得的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于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给予经济补偿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三、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吗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强制执行,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如果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书分割共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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