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申诉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通过劳动调解或者仲裁解决,申请劳动调解或者仲裁的,可以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提出。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成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会员担任或者全体职工选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会员或者双方选举产生。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请求有关部门救济或者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提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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